安全生产十个小常识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岗位职责;操作规程。3.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4.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未追究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5.知道本单位安全重点部分;知道本单位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网络;知道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知道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防范措施;知道并掌握事故抢险预案。6.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变;企业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变;行之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变;从严强化安全生产力度不变;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原则不变;充分依靠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不变。7.查认识;查机构;查制度;查台账;查设备;查隐患;查措施。8.建立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相结合;落实责任制度与完善责任追究制结合;强化安全管理与推行安全生产确认制相结合。9.领导责任到位;教育培训到位;安管人员到位;规章执行到位;技术技能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检查力度到位;整改处罚到位;全员意识到位。10.侥幸;麻痹;偷懒;逞能;莽撞;心急;烦躁;赌气;自满;好奇。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标语
1.上班多留神,慎防意外生。
2.安全千金难买,命运自己主宰。
3.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4.安得万人在,全心为生产。
5.客户是上帝,质量是生命,地球是市场,安全是保障。
6.安全知识要知道,劳保用品要戴好;上班工作多留神,平平安安最开心。
7.把握安全,拥有明天。
8.安全警钟日日鸣,平安大道天天行。
安全生产的意义
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
2.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所谓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3.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具体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4.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这个一定的历史条件,主要是指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强调一定历史条件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紧迫性。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识要点(5)
安全员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生产管理的任务有:通过生产组织工作,按照企业目标的要求,设置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算、物质技术条件和环境条件允许的生产系统;下面我为大家准备了关于安全员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欢迎阅读。
1、各单位安全网络图、岗位责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上墙。并要悬挂整齐醒目。
2、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各种安全记录,内容清楚、详细、齐全、属实。
3、公司所有员工必须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安全考试、知识竞赛等。
4、努力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普及完善标准化作业,建立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组成员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标准,做到会讲会用。
5、新工人和转岗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6、安全档案要严格按标准建立,妥善保管;车间每半年、各班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并考试,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7、班长为班组教育的责任人,必须及时为每位员工建立每三级班组安全教育档案,制定和实现班组安全目标,做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岗位尘毒浓度不超标,安全文明生产好。
8、各班班长为兼职班组安全员,负责本班组员工的安全工作。负责员工的安全教育,监督班组员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场设备、人员、环境的可靠性,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开始工作。
9、各班长每天班前会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布置安全工作注意事项,检查场地、设备、机械、工具和防护措施,确认处于安全状态时,方可开展工作。
10、班组长要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具备辨识危险、控制事故的能力,班组各成员要职责清、责任明。
11、班组成员要有“安全第一”的意识,“我要安全”的觉悟,“我会安全”的技能,“我管安全”的义务,“我保安全”的责任,做到自我防护,自主管理、自我教育。
12、每周生产调度会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全面落实。
13、严格落实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由安全员监督检查。
14、危险场所及危险设施应采取防范措施,设立标志,要害岗位、重要设施要人人清楚。
15、火药库、油库、化验室、发配电室、信号室、锅炉房、污水处理厂等要害部门必须做到出入记录齐全,物资支领手续齐全,标志悬挂醒目。
16、工作前要充分休息,班中不准打闹,不准带小孩及无关人员到生产作业场所,杜绝带病上岗。
17、上岗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上岗证由安全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18、各种大型安装、维修、检修等重点工程,各单位必须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安全环保部同意,方可施工。在重点项目检修过程中,单位必须设立监督岗,3米以上高空作业须系上安全带。
19、接班时或工作期间,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安全设施以及使用的工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立即修理、更换,不许带病运转和勉强使用。
20、各种防尘、防护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操作岗位工人及班组长上班和生产管理人员进入车间、工段,必须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
21、氧气瓶、乙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22、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不准出现烟头,各种防火器材配备齐全,会正确保管使用。
23、严禁班前、班中喝酒,工作期间不准脱岗、睡岗、串岗,做私活,不经领导批准不准顶替他人上岗,更不准一人私自顶替别人连班。
24、不许在运转设备旁休息、换衣服,或把衣服放在运转设备旁。
25、及时整改公司、车间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所指出的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26、通勤车辆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厢栏板不得低于1米。
27、禁止跨越钢丝绳、皮带和电缆。
28、外来参观人员必须由有关单位批准,执行本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由安环部人员及所到单位领导指定人员陪同。
29、不准私自安排、调动、设置特殊作业人员。
30、因违章违制被公司或职能部门通报的人员,年累计被罚款超过500元者,取消评比任何先进的资格。
31、对中层以上领导、机关管理人员、班组长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按对职工罚款额的2倍处罚。属于严重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者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除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外,再按对工人的罚款额的4倍进行处罚。
32、操作设备人员必须掌握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规和本企业所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设备性能及处理应急情况的措施。
33、操作机电设备必须掌握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不许擅自乱开、乱动机电设备以及仪表器具。
34、工作中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将设备交给他人操作。
35、运转的机械设备要设安全罩,设备检修完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安全设施恢复原状。
36、检修时在必要的地方要挂警示牌及安全锁,停车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方可进行,并在电气开关处挂上“有人作业,不许合闸”的警示牌。
37、起重时必须由一人指挥,一人监护,杜绝多人指挥,紧急情况需停止起吊时除外。
38、不许检修正在运转的设备,不能用手或身体接触设备运转部件,不许检修压力没有排除的设备、容器、管路等。
39、焊、割作业中,容器内有可燃物、毒物、空气流通不畅,及遇热后膨胀、弹力变形等不许操作。
40、检修中各工种协调有序,不能双层作业,三米以上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大风天禁止高处作业。
41、有心脏病、高血压、孕妇、精神障碍病症者不能在机电设备岗位工作或附近逗留。
42、处理险情、突发事故、故障时,要有专人指挥,紧张有序,临危不乱,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尽快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43、检修高压设备、线路以及调整、整定变压器一、二次保护装置必须经辅助生产部批准,并备案,不得私自处理和调整、更换。
44、变压器、高压电缆、高压油开关和50KW以上的电机每半年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测试,并把测试结果上报辅助生产部备案。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绝缘油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避雷器每年春检试验一次,不合格的必须更换。
45、油断路器、变压器发生短路事故的,必须取绝缘油样进行化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6、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试验,并保存试验数据和试验结果。
47、电气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以防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电气设备。
48、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标志牌,并应有照明,无人值班的'硐室,必须关门加锁。
49、变压器室内不准存放任何材料,不得堵住通风系统,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0、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等级的绝缘工具,劳保用品等,并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51、进行电气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工要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检维护和定期检修工作,严防侥幸心理,防止误操作,不得走过场。
52、公司内部高低压停电,必须按照《能源管理制度》执行停电工作票制度。调度员根据工作票停送电时间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停电用户,竖井和斜井用户必须提前一小时通知。
53、检修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按规程检查、清理现场,查明并通知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后,指挥拆除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接地线拆除后,应视为线路或设备即带电,不准任何人再进入现场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停电工作票上签字并通知送电,送电后无异常方可离开。
54、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电源开关离工作面较远时应派专人看守。高处作业、夜间作业、暑天、大雪天作业或其它危险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
55、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除接地线必须与此顺序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电流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56、对10KV以上电气设备、重要线路、重要工作场所的停送电,须经公司能源管理员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57、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持进网证、特种作业证、上岗证)或在专职电工指导下进行安装、维护和检修作业,否则不得作业。
58、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的毛刷等工具,同时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59、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保护罩、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60、采掘工作面、天井、低于二米的分支巷道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有爆炸危险的工作面炸药库区,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61、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可靠接地。
62、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时,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63、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电线),检修或搬动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64、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65、井下低压安全供电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
66、人体接触电容器之前,应用短接导线将所有电容器直接短接放电,并悬挂临时接地线,否则不能触及电容器。
67、井下设备排列拥挤,工作面空间狭窄,空气比较潮湿,顶板有滴水、淋水现象以及电气设备、电缆易受砸、碰、压的地方,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使用合格和相应等级的设备、器材,并要加强日常巡检,防止机电事故的产生和扩大,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68、机电设备工作繁重,起动频繁,负载变化较大,设备有过载现象的,其控制回路必须定期检查、检修。
69、在控制台看不到所控制全套设备或工作设备离控制开关较远以及其他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内,工作人员不能快速操纵控制开关终止危险发生的地方,都必须在工作设备附近装设紧急控制开关。
70、各单位应对使用电气设备的一般生产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用电知识和安全规程的教育、培训,作为三级教育的内容之一。
;日常安全生产知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这样规定有三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是保障社会各行各业稳定繁荣的大前提。那么你对安全生产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装置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二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科学的一个分支。所谓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生产过程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装置、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装置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物件是企业的员工,涉及到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装置设施、物料、环境、财务、资讯等各个方面。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档案等。
二、事故、事故隐患、危险、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
一事故
《现代汉讲词典》对“事故”的解释是:多指生产、工作上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灾祸。
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一些指导性档案,如《职业事故和职业病记录与通报实用规程》中,将职业事故定义为:“由工作引起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并导致致命或非致命的职业伤害。”我国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
按照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将工伤事故分为20 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将“生产安全事故”定义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广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足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产,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l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广,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l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l 000 万元以上5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第16 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区域性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危险源
从安全生产角度,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一般把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即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
第一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能量源、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发生事故后果越严重。
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广义上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环境不良以及管理缺陷等因素。第二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出现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的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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